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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燃煤锅炉的通知
2017-10-20 16:06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9月28日全市环境攻坚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环保部约谈暨全市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7〕3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38号)、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临气指发〔2017〕102号)和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厅、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7〕3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配合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治理燃煤锅炉的具体工作,经研究,对我市所有在册的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销范围及要求
  
  对我市所有在册的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注销,注销的锅炉应立即停止使用。(注销锅炉明细附后)。
  
  二、重新注册及条件
  
  (一)对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换改造的燃煤锅炉经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确认出具认定手续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二)对各平川县(市、区)保留的所有需深度治理的燃煤锅炉,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非平川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50mg/m3、SO2300mg/m3、NOX 300mg/m3)后重新登记。
  
  (三)重新注册登记工作按照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条件与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逐台核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我市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局、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内注销的燃煤锅炉按照注销明细逐台与当地环保部门对接,对当地政府纳入强制淘汰的燃煤锅炉做好配合淘汰工作;对当地政府保留的燃煤锅炉督促企业采取深度治理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工作。市特检所要密切配合整治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淘汰取缔的燃煤锅炉停止定期检验工作。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对注销的燃煤锅炉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按期停用,并及时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牌照。二是加强对“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换改造的锅炉的现场监管和确认,确保煤改气、煤改电的锅炉和经深度治理、排放达标的燃煤锅炉及时予以重新注册登记。三是对排放不达标、不予注册登记、暂时也拆除不了的,列出名单严控严管,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安全。
  
  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附件:
  
  全市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明细.xls
  
  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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