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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锅炉及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2017-01-17 09:52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惠南工业园区、区属各国有企业,各相关企业: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锅炉及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锅炉及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升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引导和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锅炉及工业窑炉改造主要由企业承担。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整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的企业按时间段计划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区财政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新建锅炉不在本次补助范围。项目申请常年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第三条 锅炉及工业窑炉改造补助标准
  
  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根据清洁能源改造设备的蒸吨数,按照4.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区管委会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下称“禁煤区”)的使用燃煤锅炉(窑炉)企业必须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按期完成享受4.5万元/蒸吨补助;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享受3万元/蒸吨补助;逾期未完成,不享受补助。
  
  鼓励禁煤区外使用燃煤锅炉(窑炉)的企业实行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享受4.5万元/蒸吨补助。 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企业可同样享受4.5万元/蒸吨补助(已享受补助予以抵扣)。
  
  对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不进行改造也不继续使用的锅炉,在其自行拆除并经过验收后,按1万元/蒸吨进行奖补。
  
  整治完成时间以通过验收日期为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依法不需办理的除外)。
  
  (二)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
  
  (三)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应按规定办理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在验收合格后(验收规程见附件1)。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会同科技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表3及表4);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三)锅炉(工业窑炉)整治(治理)验收表(见附件2表1及表2);
  
  (四)承诺书(见附件3);
  
  (五)清洁能源改造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第七条 用气量补助
  
  为鼓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根据天然气使用量给予天然气气费0.05元/立方补贴。
  
  企业凭燃气公司开具的加盖燃气公司公章的气量用量证明附上气费发票复印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和科技经济发展局申请,按年度补助一次。补贴期限暂定一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算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会同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和审核,审核合格后公示7天,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及时兑付。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资金支持。
  
  (二)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兑付。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包括: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
  
  2.重油、渣油、石油焦,有机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
  
  3.各种可燃废物、不成型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其他具体规定参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
  
  (二)清洁能源包括: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四)单个锅炉蒸吨数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给予补助。工业窑炉按热效率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效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
  
  (五)现有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改为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区级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在整治期间不满足国家、省、市新出台的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相关要求的,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禁煤区企业必须在2017年6月底,禁煤区外企业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201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并在区相关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的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由区财政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验收规程
  
  2.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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