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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施行 明年底重污染天大幅减少咱能呼吸好空气
2017-01-21 09:56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20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98条,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禁止销售使用不合格商品煤
  
  《条例》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从全省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看,各类污染源对PM2.5的贡献率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燃煤、机动车、工业和扬尘,在初冬时期秸秆焚烧的贡献率也较高。对此,《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燃煤单位应当达标排放;为解决黄标车淘汰的法规依据问题,明确了高排放机动车的概念,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限行和鼓励淘汰政策的规定,强化了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对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外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引导有序焚烧。
  
  重点区域重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
  
  《条例》强化对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一是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二是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的重点管理;三是重点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四是额定蒸发量每小时二十吨以上或额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应当加装卫星定位装置。
  
  此外,《条例》规定了省环保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法定情形;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七大类信息;规定了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加强诚信约束机制建设;规定了加强对祭祀活动、燃放烟花爆竹、餐饮业油烟扰民、露天烧烤等方面的管理。
  
  明年底哈市PM2.5年均浓度降25%
  
  据省环保厅副厅长刘伟介绍,从我省空气质量数据看,2013至2016年达标天气比例分别是91.5%、89.6%、85.9%、91.5%,重污染天数方面,2013至2016年分别为69天、71天、121天、32天。哈尔滨市2015年重污染天数42天、2016年9天,下降78.6%。力争到2018年年底,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哈尔滨市PM2.5年均浓度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七台河市PM2.5年均浓度降低10%,牡丹江市、鹤岗市降低8%,大庆市、双鸭山市降低5%,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他5个已达标的市(地)保持稳定或略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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