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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出台
2017-03-17 16:19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我市首个排污总量控制条例——《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已经市人大省人大批准,予以公布,并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指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将一定时段、一定区域内污染源产生的重点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我市目前对排放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排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法制化轨道,2014年以来,市环保部门、法制部门认真调研,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取得、储备、交易,以及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致可行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必须将总量控制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对县(市)政府完成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控制目标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总量指标核定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条例》明确划定了市和县(市)环保部门总量指标核定的权限,要求环保部门将核定的总量指标在部门网站公示,排污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核定总量指标的环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条例》规定了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取得方式。我市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暂时为无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指标为有偿取得。对符合国家环保支持政策的项目,其总量指标将由市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总量指标中划拨。
  
  总量指标交易是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市场手段。《条例》规定针对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以及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时,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等,排污单位均可以通过交易取得这些总量指标。
  
  《条例》还重点提出,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总量指标应当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以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行业;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当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企业或者工业类建设项目。并强调指出,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在未完成整改验收前,不得参与总量指标的交易。
  
  排污许可是削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有效措施,我市目前实行的排污许可制度,是将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事后的监督管理落实总量控制任务。《条例》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的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及变更情形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排污单位如违反本《条例》,将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并受到相应5000到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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