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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禁止在中心城区经营使用烟煤管理规定
2015-10-10 11:34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汉中市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长王建军签署第9号政府令,发布《汉中市禁止在中心城区经营使用烟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8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共六条,明确了在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合围区域以内和三个城市组团(柳林组团、石门组团和周家坪组团)为禁 止经营、使用烟煤范围。在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经营烟煤,禁止建设存放煤炭场所,现有煤炭经营场所必须于2015年10月底前搬离“禁煤区”或关停。在禁煤区 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成使用的燃煤锅炉限期进行改造或拆除,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在2015年10月底前,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全部到位,酒店、餐饮、洗浴等其他企业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基本完成。逾期不拆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对于禁煤区范围内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 居民户实行有烟煤改烧无烟煤,禁止使用有烟煤、褐煤和粉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相关部门 禁煤工作的职责分工。要求市发改委、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煤区的监督管理,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 制定工作方案并强力组织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市监察局对禁煤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 务的责任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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