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八一学校锅炉低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
2017-12-04 16:11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北京市八一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八一学校锅炉低氮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八一学校锅炉低氮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FG-DLP-2017-120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齐东阳
项目联系电话:010-88504015-803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八一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毛主任 010-8843584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齐东阳 010-88504015-8035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A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北京市八一学校锅炉低氮改造工程
数量:一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 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5) 投标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6)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45.386389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7年12月12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12月04日 09:00 至 2017年12月0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A座106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12月12日 09:30 至 2017年12月12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五层第三竞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12月1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五层第三竞标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领取磋商文件时由拟派项目经理本人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法人签字并盖章、写明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简称B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须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8)提供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证明(加盖公章);
(9)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10日内其注册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参与本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加盖公章)
(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清晰完整)。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齐东阳
项目联系电话:010-88504015-8035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