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展览馆农展宾馆燃气锅炉改造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7-12-21 10:47 锅炉网 www.guolu360.cn
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受全国农业展览馆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全国农业展览馆农展宾馆燃气锅炉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报名,递交响应文件,参加本次磋商。
项目名称:全国农业展览馆农展宾馆燃气锅炉改造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CTEC2017B14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国颖
项目联系电话:010-851436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10-6509622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国颖010-85143631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100125
一、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1.1项目性质:竞争性磋商
1.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1.4磋商内容:常压热水锅炉一台(免检设备,设备须满足北京市环保要求30mg低氮氧化物排放),辅机包含:热水一次循环泵两台,容积式换热器1台,热水二次循环泵二台,电子水处理器一台。更换控制柜(锅炉配电、热水一次循环泵通过储水罐的温度设置控制、热水二次循环泵工频控制、水处理器配电)一台。及施工图纸上所示的全部内容。采购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以内。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安装、改造3级及以上资质;
2.4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取得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
2.5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7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4.3348万元(人民币)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8房间。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报名后,即可就地购买磋商文件。每套磋商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磋商文件的,请按下述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汇款,我们将以快件邮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1日内寄送。图纸押金200元。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月3日,上午8:30~9:00。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月3日,上午9: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08房间,100125。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月3日上午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08房间,100125。
四、其它补充事宜
1.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720502220020101872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100020
购买采购文件及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按上述地址汇款。
2.本项目磋商公告及结果公示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网页上刊登。
3.磋商开始时间:2018年1月3日上午9:00。供应商需派经授权的代表准时参加,具体由代理机构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安排。
4.本项目不接受以邮件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国颖
项目联系电话:010-85143631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014年12月31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政策。
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项目不涉及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
3.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4.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
5.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的规定。